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

辽阳县林业和草原局、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1021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乡(荣兴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91211000701699619C。
2020年6月23日,本院收到辽阳县林业和草原局(辽阳县林业资源服务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其主要内容: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988㎡,因电力抢修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9年9月30日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县****〔2019〕第122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3月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于2020年3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达到林地种植条件,并拒交罚款29880元(10元/㎡×2988㎡)(另增加2020年3月30日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另查,因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必备的相关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必备的相关材料,但截至2020年7月20日未能提供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送达情况。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书面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申请人未履行催告程序而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违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立案的必备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辽县****〔2019〕第12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红日
审判员:*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