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553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占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乡(荣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于雷。
被告:辽宁格瑞恩集团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E区4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奎。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格瑞恩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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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