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5813号
原告:沈阳伟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检修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检修分公司、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伟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