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平洋制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市太平洋制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11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平洋制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敬业南里1号润景园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7268598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20甲-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853430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平洋制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71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9405.5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