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7439号
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航海路二七万达13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B67R42。
法定代表人胡应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平,北京市惠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婷,北京市惠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738364。
法定代表人秦培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中,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建中,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郑州豫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