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5320号
原告河南省高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奎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高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高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4元,减半收取计13507元,由原告河南省高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书记员  王珑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