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332号
原告:汝州市汝南根定装卸基建队,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大道(天瑞铸造有限公司)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0JCBF32。
经营者:余根定。
被告: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19号B幢10层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8666H。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欢,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冉屯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029T。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毛奎红,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汝州市汝南根定装卸基建队与被告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毛奎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汝南根定装卸基建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毛奎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汝南根定装卸基建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88元,由原告汝州市汝南根定装卸基建队承担。
审判员 李亚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