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执204号
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5执204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王 朗
书记员 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