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执异39号
本院执行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执行、停止拍卖的理由是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维修义务前,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终155号民事判决认定:“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1,118,861.52元;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报告对确定的不合格工程属于其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予以返工、返修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事实已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认为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申请救济,不属于本案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二、执行依据并未明确工程修复与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申请人认为应当先修复、后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予改判。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作出(2020)豫15执3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固始县城区王××大道与××交叉口东北角“思源山庄”共计92套房产。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上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中止本案执行。
驳回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异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郑鹏飞
审判员 冯卫疆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