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执5245号之一
关于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84民初6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5245号。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0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申请人已申请律师调查令,暂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经落实该公司暂无经营;
6、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7、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8、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9、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