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1781号
原告:**甲,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郑州市惠济区。系**甲儿子。
被告: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洛河路7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娟,执行董事。
原告**甲与被告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