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1040号
原告: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102号2号。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