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执复5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法定的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笔录缺少相关合议庭成员的亲笔签名,此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执异22号执行裁定,发回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岩
审判员张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