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洛河路7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马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毋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