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3民初796号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玲,女,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