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656号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巨腾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兴大西街富贵苑小区沿街楼A座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与被告临沂巨腾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弘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期限、双方的责任、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承揽的中铁十局滨港铁路二期三标段1#、7#、8#、9#箱变安装,工程完成后,被告对原告的工程款迟迟不予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弘业公司提供的巨腾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限定弘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巨腾公司的详细地址,但弘业公司一直未能提供,从现有证据来看,巨腾公司是否存在,涉案合同是否系巨腾公司所签署均不得而知,本案被告不明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