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秦滨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609号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秦滨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52号中喜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龙践。
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秦滨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元,由原告无棣县弘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