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762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0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生,住盐城市。
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897655XX,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司正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广山与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