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司正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联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盐仲(2016)裁字第9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035834.94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立案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其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
2、2019年11月7日、2020年3月10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全部银行存款合计278753元至法院账户,已转付申请执行人274672元,收取执行费4081元。
4、2019年11月26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1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0910室和裁决书所载明的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恒广路12号五楼(联强国际大厦)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办公。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2020年3月30日,被执行人书面承诺,收到总包方中国联通盐城市分公司涉案工程款后,保证全额履行本案的债务,如挪作他用,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上述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表示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承诺书、工作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依法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除执行到位274672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书面承诺后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邓光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涯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