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016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87112962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26元,依法减半收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顾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