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016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87112962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26元,依法减半收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顾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