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民初7387号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原住丽水市花园路兴业大厦**,现住丽水市北苑路**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6049210R。
法定代表人:张一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珂科,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东银苑小菜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43601847。
法定代表人:宋泓震。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东银苑小菜场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