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发合成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民初5903号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兴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6049210R。
法定代表人:张一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君巧,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发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95988Q。
法定代表人:王新才。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发合成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丽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叶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