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102民初7386号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原住丽水市,现住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273604921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73779572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239450元、违约金239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丽水西奥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安装6台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总价款478900元人民币;2、支付方式为:双方约定的安装开工日期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239450元;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费用总额的45%计215505元;剩余安装款5%计23945元待12个月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3、如未按约付款,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误部分万分之四,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4、如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
2017年1月3日,丽水市特种设备监测院对原告安装的电梯经勘验、检测后,出具6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该六台电梯均为合格。被告依约支付了第一期价款239450元,其余价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报酬239450元、违约金23945元,合计人民币263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551元,由被告青田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詹强
人民陪审员占芬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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