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丽莲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兴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一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金田小区36幢2单元303室。
被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开发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