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天经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遂商初字第52

原告龙游县天经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雪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轶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10号华龙商务大厦9楼。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遂昌体育馆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遂昌县体育馆。

负责人宋伟山,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天经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遂昌体育馆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11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游县天经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烈

 

 

二○○八年五

 

书记员 *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