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民初400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解放东路东鑫雅居11号。
法定代表人:尤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
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松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