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射民初字第00547号
原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经济开发区解放东路东鑫雅居11号附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尤昱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608243455,汉族,住射阳经济开发区伍份村二组89号。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东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3元,减半收取6026.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祁洪标
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
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泽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