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陕0503执恢172号
河北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你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下余货款117272.9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下余货款117272.9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503执恢1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