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21民初163号
原告: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22幢301室(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8。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跟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住所地井陉县上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宾,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武、于跟波,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宾、马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60000元并赔偿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经济损失19068.49元,合计179068.49元;2、判决被告赔偿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经济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价款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展了各项工作,多次到被告的项目现场勘察,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作出了《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估报告》,于2015年12月18日邮寄送达给被告。被告收到安全评估报告后,一直以县土地管理部门未予答复、项目没有验收为由拒绝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辩称,1、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早已解除,已逾期140天。2、原告主张合同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2年,到2017年8月25日已经2年。3、即便原告提供了安全评估报告,公估报告是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与委托事项不符。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行负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价技术协议》,评估范围是井陉为达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爆破振动时对灰渣坝体稳定性影响。技术要求本次评价结论明确给出井陉为达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爆破振动时对灰渣坝体稳定性影响,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本评估有效工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爆破测试,90天内完成数据分析及计算,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结论。同日,原、被告签订《华能电厂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开工日期2015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30日,结算日期2015年8月20日,合同价款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入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数据等相关工作。2015年12月原告出具《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估报告》,于2015年12月18日邮寄送达给被告。原告于2016年、2017年间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价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价技术协议》、《华能电厂技术服务合同》、《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估报告》、电子邮箱截屏、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华能上安电厂一、二期灰渣坝体西北侧稳定性专项安全评价技术协议》、《华能电厂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作出评估报告后,被告应当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经济损失并无约定,故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16年、2017年间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价款,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公估报告与委托事项不符、合同早已解除,与本案事实不符,其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计1941元,由被告华能国际电厂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