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64号
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轩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佳、管永航,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
负责人:李权。
委托代理人:赖小勇,该分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4元,由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伟负担。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