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汇源电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198号
原告:天津市金汇源电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金汇源电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汇源电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汇源电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