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3民初849号
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9469555W。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告: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361869535。
住所地:邢台市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