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与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84号
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诉被告天津众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兴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