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高平镇前子厢村。组织机构代码:79917522-2。
法定代表人:王新锵,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产业集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318016-9。
法定代表人:常正伟,经理。
关于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受益类保险部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2、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839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债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