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8民催2号
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前子厢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崇阳镇正东街46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裴青青,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太原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现代装饰城小微专营支行,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壹月零肆日,到期日贰零壹陆年柒月零肆日)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7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甄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