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2984号
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459号1栋1单元7楼4号。
法定代表人:周锡涛,总经理。
被告: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8号D楼、E楼。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俊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俞昌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