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791号
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甜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幢1110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