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莲民初字第00544号
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鑫汇大厦110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少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彬,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北关正街秦地雅仕。
法定代表人:陈传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特达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退还原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成根平
审 判 员 岳 鹏
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
二O一七年五月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