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东亮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民初7694号
原告:东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东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国象,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伟。
被告:***。
第三人:浙江诚利柜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献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诚利柜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债权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1698.5元,由原告东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缪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