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0033号
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伟,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靳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