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安徽华瑞桥架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1844号
原告:安徽华瑞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瑞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安徽华瑞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一笔采购80万元的买卖合同,货款分2期给付,第1期支付40万元,第2期支付40万元,在第2期支付时,原告只有60万元的承兑,故要求被告找回20万元的承兑,被告给付了以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财务总公司的承兑,但未能兑现。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双方的纠纷是被告是否欠原告20万元人民币,因此本案不能以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被告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系因买卖形成合同关系,但发生纠纷系被告对原告的20万元人民币或承兑是否负有返还义务,故不管原、被告是发生票据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