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30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晋0702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3761.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现因该案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3761.7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3761.7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3761.7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