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3008号
原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3761.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相应保全保险,承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4593761.70元限额内,如原告的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告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376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首次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
首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