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兰,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2000051/24436886号的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7.29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明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9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永胜
审 判 员 栗伟昭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