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207号
原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号。机构代码:91131181601683177J。
法定代表人:周兰玉,董事长。
被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旧城乡龙王庙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立丽,经理。
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因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故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受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福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