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5执624号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中山路**柏嘉半岛花园****之**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中心大楼1,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中心大楼****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房之二。法定代表人:蔡怀。
被执行人: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香港中环干诺道中**友邦金融中心**div>董事:孙少杰(英文:SunSiuKit)。
被执行人:林东,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iv>
被执行人:陈阳,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iv>
被执行人:蔡怀,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iv>
被执行人:孙少杰(英文:SunSiuKit),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昭坤,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iv>
本院立案执行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林东、陈阳、蔡怀、孙少杰、曾昭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粤0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林东、陈阳、蔡怀、孙少杰、曾昭坤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陈阳拥有的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19000股,本案已发函参与本院(2021)粤0507执161号一案的分配。
三、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若干房产,但有部分已办理抵押登记,已被多轮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到经营场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将被执行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林东、陈阳、蔡怀、孙少杰、曾昭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起琼
审判员 杜祝宽
审判员 程 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