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5执625号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嵩山路23号二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六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嵩山路23号1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友邦金融中心23楼。
董事:孙少杰。
被执行人: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70号20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蔡怀。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14层1403、1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14层1404、14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东。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2幢201号房之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孙少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曾昭坤,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
被执行人:蔡怀,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林东,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陈阳,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潮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锦锋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少杰、曾昭坤、蔡怀、林东、陈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粤0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18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但均被多次轮候查封且暂时未能处置。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海湾公园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475.4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列:汕国用(2011)第1××1号】,经调查,本宗地需与相邻6宗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暂时未能处置。
四、委托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财产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起琼
审判员  程 旋
审判员  杜祝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