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5执622号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六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49161981Y。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70号20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856831XM。
法定代表人:蔡怀。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23号二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54128G。
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2幢201号房之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4BKF56。
法定代表人:曾昭坤。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23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303138XT。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中心大楼14层1404、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47066518U。
法定代表人:林东。
被执行人: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友邦金融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
法定代表人:孙少杰。
被执行人:孙少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香港。
被执行人:林东,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陈阳,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蔡怀,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曾昭坤,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14层140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30702W。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昇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少杰、林东、陈阳、蔡怀、曾昭坤、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因未履行(2018)粤05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9418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2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为内地法人的,到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经查,各企业均没有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现经营地址不详。
四、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
五、调阅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的相关资料,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个金融债务纠纷案件,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起琼
审判员  杜祝宽
审判员  程 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