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10090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911110N。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14层140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30702W。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告:陈阳,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南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石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建筑公司)、陈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华南石材公司诉称,博宇建筑公司向华南石材公司购买石材,双方共签订了三份《花岗岩石板材订购合同》及两份《花岗岩石板材订购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南石材公司依约发货,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博宇建筑公司尚欠华南石材公司货款1030716.78元。由于陈阳系博宇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博宇建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为维护华南石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博宇建筑公司偿还华南石材公司尚欠货款1030716.78元及违约金(1.以266832.92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以76388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陈阳在上述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博宇建筑公司、陈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021年1月27日华南石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博宇建筑公司、陈阳共同偿还华南石材公司货款10000元。
原告华南石材公司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华南石材公司以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华南石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南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南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炳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侯芬芬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