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587号
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002W,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健康路底。
法定代表人:诸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阿兴,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阴市亿强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15365911,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二号河南。
法定代表人:卞陈煜。
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亿强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亿强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亿强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